潜在的问题
无论是工业用地,商业开发地产还是住宅用地,在买卖交接的时候经常出现的一个问题就是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我们的当事人在前两种情况遇到的拒绝履行合同的原因经常是合规,用地污染,盈利纠纷, 融资和开发许可证等等问题;在第三种情况,住宅交易时,则经常是签完合同后出现后悔。
赔偿差价 – Damages
这片文章是从买家的角度来介绍BC省法律提供的两个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一个方法买家可以买另一个可比的财产, 再要求法院判决卖家来付新的地产和无法成交地产的差价。加拿大最高法院2012年宣判的Semelhago的判例认定在今天的房地产市场上,许多地产是大规模开发出来的,法官在审理一个地产合同无法履行的案子时,应该考虑是否赔偿差价是给收到损坏的一方最好的赔偿方式 (第428段)。 当然, 如同Nova Scotia省上诉法院在它2004年的United Gulf的判例中指出,赔偿差价作为解决方法要看是否精确计算这个差价是否可行。计算地产价值受到地价浮动的影响,而地产作为商品的价值相对很大,精确计算差价有时并不可行。
命令地产进行交易 – Specific Performance
BC省上诉法院2014的Youyi v. Brentwood 的判例 确认了以上判例的逻辑,并且列出了在是否命令无法成交地产来进行交易时,哪些是要考虑因素(第44段)。首先,买家并不需要证明在交易无法进行时,买家完全无法找到可比的地产。其次,买家要证明,从他们主观的看法,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无法交易的地产为什么是独一无二的。 最后,因为这个地产是独一无二的,使用赔偿差价作为解决方法是否可以保护买家在签订合同时要达到的目的。
法庭经常认为如果商业或住宅地产的主要的独一无二属性是它可以创造的利润,那么它并不是独一无二的 – 因为别的地产可以满足买家的这个目的。这是买家诉讼是经常出现的一个误区。 那么住宅房,尤其是大楼里的公寓一定不是独一无二的吗?回答是不是:最高法院和各级法院的根本原则是针对每个案子的不同事实来决定以上哪一个解决办法能保护合同双方,尤其是没有毁约一方的利益。